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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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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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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1978-05-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8法民字第12号
发布日期:1978-05-24
执行日期:1978-05-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霓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类似本案经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时,可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本案台山县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判决书中写有通奸、怀孕、道德品质不好及判决第三项的词句不应写入判决书内,特别是发往国外中出现影响不好,望你们今后对发往国外法律文书认真审查,以防类似法律文书出国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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