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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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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4 00:19
标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承诺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8-9
执行日期:2001-8-9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特作如下承诺:
一、配偶、子女不在海南开办事务所。从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工作的,不参加本省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在本院参加诉讼代理活动。
二、配偶、子女不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中介活动;不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承包基建工程、商品采购等商务活动。
三、不接受下级(包括下级法院)的宴请、礼金、礼物,不在下级法院报销费用,不参加由下级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四、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请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
五、不干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审理。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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