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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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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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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1985-12-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5民他字第38号
发布日期:1985-12-30
执行日期:1985-12-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刘秦勤、邓西民:
来信收到。你们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你们双方如果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们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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