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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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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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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的通知[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的通知[失效]
1988-07-26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88]第140号
发布日期:1988-07-26
执行日期:1988-07-26
失效日期:1992-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局工商办字(1988)第110号文件规定,我局直径四点五厘米的新印章已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启用,原印章同时停止使用。由于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印章的证照尚未印制出来,为使企业登记发照工作不至中断,现存盖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证照可继续使用。何时停止使用,另行通知。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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