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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2
标题: 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988-08-15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银条法[1988]13号
发布日期:1988-08-15
执行日期:1988-08-1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88)湘保投字1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公报1985年第七号发布的《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以形式规定了订立、履行各类借款合同都要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继建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保险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成立投资机构的保险公司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在计划额度内发放贷款。这些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和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是合法的信贷活动。
因此,《借款合同条例》的各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在国家信贷计划范围内发放贷款时,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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