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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975-06-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文 号:75法办司字第30号
发布日期:1975-06-13
执行日期:1975-06-13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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