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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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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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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1-06-13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1981]城48号
发布日期:1981-06-13
执行日期:1981-06-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国务院于五月十六日以国发[1981]90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执行的意见。
一、国务院的这个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盲聋哑残人员的极大关怀,将会引起各地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生产进一步的重视。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当前社会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有关部门的支持是办好社会福利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地民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提出贯彻国务院文件的具体措施。
三、各地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文件后,要迅速贯彻到所有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思想,努力掌握经济的变化情况,学会运用经济规律千方百计把福利生产办好。
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的过程中,各地有什么好的经验,请及时反映;全面贯彻执行情况,望在今年十月底以前报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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