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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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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3 22:52
标题: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复函
1982-03-02
发文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文 号:民[1982]办12号
发布日期:1982-03-02
执行日期:1982-03-02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侨务办公室:
你省民政厅1981年12月25日[81]云民财字第19号报告悉。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预算基数中,包括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至于此项救济工作的具体分工和经费管理问题,请你们自行商定。但对归侨救济标准,都应按有关侨务政策,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办理。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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