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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关于执行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2
标题: 司法部关于执行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执行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的通知
1982-06-2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82]司发公字第172号
发布日期:1982-06-26
执行日期:1982-06-26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国务院今年四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各级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关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应当建立的公证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已经设立的公证机构,由于过去尚无统一的公证等原因,其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也与《条例》的规定不尽一致。为严格执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规定,统一公证处的组织、领导体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尚未建立公证处的市、县应尽快创造条件,争取在年内把公证机构全部建立起来。西藏、新疆等某些建立公证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缓建或少建。
二、个别地方现有的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公证机构,如“××省公证处”、“××地区公证处”以及只有地名而又不冠市、县字样的“×公证处”等,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予以撤销或调整,并停止再用上述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其原承担的公证业务,应分别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县公证处办理。各地撤销的公证机构名称,应报司法部备案。
三、现在有的省(自治区)司法厅(局)直接领导管理的市(县、区)公证处,应移交给相应的市(县、区)司法局领导管理。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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