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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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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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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1982-09-03
发文单位:国务院侨办侨政司
文 号:[82]侨政政字第181号
发布日期:1982-09-03
执行日期:1982-09-03
…………
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其确属冤、错、假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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