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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51
标题: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1983-02-23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文 号:劳人险局[1983]06号
发布日期:1983-02-23
执行日期:1983-02-23
失效日期:1900-01-01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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