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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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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3 22:47
标题: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6]建总会字第86号
发布日期:1986-5-19
执行日期:1986-5-1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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