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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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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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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 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 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 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 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 萨克族自治县内的 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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