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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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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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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05-1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3]27号
发布日期:1993-05-15
执行日期:1993-05-15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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