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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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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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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已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已删除]
1987-12-10 09:08:07.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7民他字第42号
发布日期:1987-12-10
执行日期:1987-12-10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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