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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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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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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03-21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88]教学司字023号
发布日期:1988-03-21
执行日期:1988-03-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现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仍按(87)教学字014号关于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状况检查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文件发布的标准执行。
三、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商业部(87)教中字013号文件《关于普通中学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应具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鉴定。
四、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8)教体厅字002号《关于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意见》的要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报考的规定。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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