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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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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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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1988-06-2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88]司发公字第157号
发布日期:1988-06-29
执行日期:1988-0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顾问处()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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