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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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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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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0-06-04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文 号:教体[1990]009号
发布日期:1990-06-04
执行日期:1990-06-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卫生厅(局):
由国家教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已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因此,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所属学校、卫生防疫机构,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劳动、建设等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卫生工作;
三、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评估细则(学校卫生监督办发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委制定,随后发下)。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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